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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aiwan regulatory statement
1. 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,非經許可,公司、商號或使用者
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、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。
2. 射頻電信終端設備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信;經發現
有干擾現象時,應立即停用,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。所謂
合法通信,係指依電信法規定作業之無線電信。低功率射頻電機須忍
受合法通信或工業、科學及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設備之干擾。
3. 輸入、製造射頻電信終端設備之公司、商號或其使用者違反本辦法規
定,擅自使用或變更無線電頻率、電功率者,除依電信法規定處罰
外,電信總局並得撤銷其審驗合格證明。
4. 本機限在不干擾合法電台與不受被干擾保障條件下於室內使用。
5. 在 5.25-5.35 秭赫頻帶內操作之無線資訊傳輸設備,限於室內使用。
6. 無線資訊傳輸設備的製造廠商應確保頻率穩定性,如依製造廠商使用
手冊上所述正常操作,發射的信號應維持於操作頻帶中。
7. 為減少電磁波干擾,請妥適使用。